1:你好,我公司老板剛開始不清楚,開了很多發票(確實是公司實際買的用品)可是發票臺頭不是填寫公司單位名稱,全部臺頭都是填寫老板個人的名字 (對方不同意重新再開具發票,老板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請問這樣的發票還有效嗎,?可以用來作帳嗎:(發布日期:2015-08-11 發布機關: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因此,貴司取得的發票抬頭不是公司的全稱不符合規定,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2:請問,我公司購入一部智能手機,發票抬頭是法人的名字,主要用于法人出差使用,可否列入固定資產,如不能,可否做為福利費列支,在所得稅前列支.(發布日期:2010-07-30 發布機關: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答:你好,發票抬頭是個人,不可以作為企業費用列支。
3:法人代表新買了一輛車,發票開的是個人名字,現在準備辦理入戶手續,能不能辦到公司名下?需要辦理哪些變更手續?(發布日期:2013-04-25 發布機關: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F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因此,您公司法人個人購買的車輛所取得的發票是不能入公司帳的,您所描述的“入戶手續”屬于車輛管理部門管轄,請向其咨詢有關規定。感謝您對國稅工作的支持!歡迎再次提問。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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