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水平,加強對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專業技術人員的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其從業行為,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管理暫行規定》(水移〔2010〕492號)、《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和移民安置規劃編制有關資質資格認定行政審批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辦移民〔2014〕124號)和《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的資格認定與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從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的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崗位)證書并持證上崗。
從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人員應當加入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以下簡稱工程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管理與服務。
第四條 工程協會負責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資格考試、考核、認定、注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監督檢查等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推薦的,經工程協會認定的有關社會組織或其他單位,依授權負責本轄區移民監督評估人員資格申報材料的接收、初審和轉報等工作。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五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分為總監督評估師和監督評估師。總監督評估師實行崗位資格制度,監督評估師實行執業資格制度。
第六條 取得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資格,須通過工程協會組織的考試、考核、認定或評審。
第七條 申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資格(崗位)證書,應具備相應資格(崗位)條件。
一、申請總監督評估師崗位資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經濟類等與移民安置工作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和3年以上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經歷;
(二)已取得《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注冊證書》;
(三)經總監督評估師崗位資格培訓合格;
(四)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申請監督評估師資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經濟類等與移民安置工作相關的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相關工作經歷(大專畢業且從事移民工作8年以上,本科畢業且從事移民工作5年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且從事移民工作3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八條 申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資格(崗位)證書,應提交相應材料。
一、申請總監督評估師崗位資格認定,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民安置總監督評估師崗位資格申請表》(原件);
(二)《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注冊證書》(復印件);
(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
(四)總監督評估師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五)由移民安置監督單位及委托單位共同出具的,近3年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二、申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資格考試,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資格申請表》(原件);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九條 工程協會組織總監督評估師崗位資格評審和監督評估師考試,經公示后向合格人員頒發《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總監督評估師崗位資格證書》或《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總監督評估師崗位資格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移民安置總監督評估師允許執業時間不足3年的,按其實際可執業期限確定有效期。
崗位資格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崗位資格延續手續。
取得《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資格證書》,未按本規定申請注冊的,在3年內至少參加1次由工程協會組織的教育培訓,以保持其資格的有效性。
第三章 注冊管理
第十一條 具有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資格人員,須按本辦法規定,取得《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后,方可從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兩個以上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申請注冊執業的;
三、在申請注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取得繼續教育合格證明的;
六、為國家公務員或者依照公務員管理的現職工作人員;
七、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八、依法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注冊為日常工作。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可隨時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取得《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三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注冊程序如下:
一、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向所在移民監督評估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同意后,向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三、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一起轉報至工程協會;
四、工程協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對符合條件者準予注冊,頒發《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同時向社會公布注冊人員信息。
第十四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申請注冊,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注冊申請表(首次、變更、延續,原件);
二、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同意注冊意見(原件);
三、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與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
取得《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資格證書》,3年后首次申請注冊或被注銷注冊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應提交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注冊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允許執業時間不足3年的,按其實際可執業期限確定有效期。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在注冊有效期內,應至少參加一次由工程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十六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延續注冊手續。
第十七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師在注冊證書有效限期內,其注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資格(崗位)和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倒賣、轉讓、非法扣押和沒收。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協會撤銷或注銷已批準的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資格(崗位)和注冊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五、成為國家公務員或依照公務員管理的現職工作人員;
六、超過注冊證書有效期而未申請延續注冊的;
七、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八、未按本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
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條文受到行政處罰的;
十、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定的;
十一、依法應撤銷和注銷的其他情形。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資格(崗位)和注冊證書被撤銷或注銷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資格(崗位)和注冊證書遺失的,應在工程協會網站上聲明后,向工程協會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資格(崗位)和注冊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工作中的違規行為,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二十二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人員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秉公辦事、廉潔自律。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人員資格(崗位)、注冊申請材料由工程協會統一規定,人員資格(崗位)、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由工程協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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