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鑒證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或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對外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稅收上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處理,應進行納稅調整,同時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應進行納稅調整作為視同銷售成本處理
2.執行會計準則的被鑒證人,對未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等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會計上不確認損益,稅收上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處理,應進行納稅調整,同時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會計上不確認損益,應進行納稅調整作為視同銷售成本處理
3.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或向投資方分配,是否按銷售和投資或銷售和分配處理
4.融資性分期收款銷售業務中,會計上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確認營業收入,稅收上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稅法按收付實現制確認形成的暫時性差異或時間性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
6.按權益法核算對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稅收不確認收入,應進行納稅調整
7.將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確認為當期損益,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8.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和投資性房地產等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稅收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9.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
10.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五年內的使用情況,并對滿五年內未使用資金應進行調整
11.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資本,在資產類調整項目中進行調整
12.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13.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來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14.企業己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15.發生、發放工資薪金,未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的,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
16.對工資薪金發生納稅調整的,應相應調整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計算基數
17.軟件生產企業等特殊行業,職工培訓費允許全額稅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18.對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挪作他用,或未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屬于教育經費使用范圍內的支出,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
19.工會經費當年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0.會計上計提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21.根據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和實際繳納情況,確認住房公積金稅收金額
22.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包括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23.對在業務招待費項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費,應按會計差錯處理
24.不同行業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和稅前扣除范圍的特殊規定
25.對于限比例的捐贈支出,應當根據稅法規定的計算基數、扣除比例和受贈單位公益性捐贈扣除資格,鑒證確認捐贈支出稅收金額
26.公益性捐贈:關注稅法規定的計算基數(利潤)、扣除比例和受贈單位公益性捐贈扣除資格,鑒證確認捐贈支出稅收金額
27.取得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開具的公益性捐贈票據
28.利息支出調整只關注: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29.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資本化,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存貨在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資本化,對未按規定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應按會計差錯處理
30.被鑒證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允許稅前扣除,關注相關憑證要求
31.對發生的不能稅前扣除罰金、罰款、稅收滯納金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會計上允許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32.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和廣告性贊助支出以外的贊助支出,會計上允許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33.不同類型企業,傭金和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不一致
34.非轉賬支付不得扣除、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35.關注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手續直接沖減服務協議金額的情況
36.實際發生的與收入無關的支出,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的,稅收上均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37.依據會計核算的本期轉回額和本期計提額與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額進行分析對比,確認納稅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
38.年度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重組項目發生情況,分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納稅調整
39.關注政策性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所得或損失的發生情況,應計入當年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搬遷所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收益或損失、以前年度搬遷損失當期扣除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40.保險公司、證券行業、期貨行業、金融企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其他等特殊行業準備金政策
41.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銷售未完工產品預計毛利額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轉回的銷售未完工產品預計毛利額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轉回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
42.特別納稅調整項目:根據約定,結合企業的同期資料、企業關聯交易申報表,判斷被鑒證人的關聯交易是否應當申報;分析企業財務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關于關聯交易的披露說明與企業關聯交易申報表的差異及企業對差異的解釋
43.關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有關賬戶的變化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確認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實際存在的差異,確認差異納稅調整事項,如資本公積的減少是否屬于應計未計收入等
44.有關原始憑證不符合合法有效憑證條件的,應進行記錄并考慮調整納稅申報事項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