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公司被稅務稽查檢查,在涉及扣押我們的部分產品時,稽查人員給我們一份有稽查局長簽字的通知書,是否可以?
答案:《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有關執法權限的批復》(國稅函〔2003〕561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后實施的各項權力,各級稅務局所屬的稽查局局長無權批準。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稽查人員憑有稽查局長簽字的通知書扣押公司產品不符合規定。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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