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收入應當包括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第十一條規定:“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一)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二)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根據上述規定,對于業主獎勵款是以施工單位這個整體為接受單位的,獎勵款項符合合同收入的內容。在符合獎勵收入確認條件應確認收入,開具發票,繳納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款賬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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