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改增”相關政策要求,在“營改增”時點以前購置的存量資產形成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抵扣。因此,為將購置固定資產形成的進項稅額盡量地延后至“營改增”實施后進行抵扣,對于“營改增”實施之前固定資產的購置我們建議采取以下方式,以避免大額進項稅額的流失:
(1)盡量在“營改增”實施時點之前的較近時間內進行固定資產的購置,同時要求銷售方在“營改增”實施之后再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種處理方式下,固定資產購置時間和發票開具時點不能差距太大,否則容易引起主管稅務機關的稽查風險,將固定資產的購置劃分為“營改增”時點之前,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允許抵扣。
(2)“營改增”實施前,暫時采取經營租賃的方式,解決短期內企業對于設備的需求,待“營改增”以后再添置相關資產。
(3)“營改增”實施前,采取融資租賃的形式。自2013年8月1日起,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業務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營改增”,企業采取融資租賃方式購置設備,在“營改增”實施前支付的租金中包含的進項稅額無法獲得抵扣,但是在“營改增”實施后支付的租金中包含的稅金將可獲得抵扣,這種方式企業也可獲得大部分的可抵扣進項稅額。
(4)成立內部租賃公司,由內部租賃公司購置固定資產,有形動產租賃已經“營改增”,租賃公司購置的固定資產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建筑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要相應設備時可以從內部租賃公司進行租賃,在“營改增”前發生的租金支出無法抵扣進項稅額,但是在“營改增”實施后支付的租金中包含的稅金將可獲得抵扣,這種方式下企業也可獲得部分可抵扣進項稅額。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