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勞務分包商中存在大量個人分包、個人掛靠、架子隊等模式,存在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流不一致等問題,導致施工企業該部分支出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影響企業稅負。“營改增”后,為了降低企業稅負,規范發票取得要求,應嚴格勞務分包商準入制度。
對現有的勞務分包商的納稅人身份、資質等級等信息進行梳理,制定勞務分包商準入制度,建立合格勞務分包商信息庫,以便“營改增”后,在節約成本的基礎上能有效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抵扣,同時又降低違反建筑勞務分包管理辦法的風險。
對達到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分包商要求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達不到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分包商要求其提供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要對勞務分包商納稅人資格變化后稅率提高可能引起的漲價幅度進行有效控制。并且對比采取代發勞務工資的形式列支與開具正規增值稅專用發票之間的成本效益,進行取舍。可參考物資采購供應商身份選擇臨界點的計算方式進行計算取舍。
對于企業而言,無論繳納的是營業稅還是增值稅,都屬于企業現金的流出,只有最后的利潤才是企業創造的財富,所以在選擇勞務分包商時,一個根本的出發點是測算使得兩種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下的利潤相等時的臨界點。臨界點可以參照下列計算過程進行測算。
(1)假設從一般納稅人處接受勞務含稅價為A,從小規模納稅人處接受勞務含稅價為B,企業的附加稅費只有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一般納稅人處購買貨物扣除流轉稅后的銷售利潤=銷售額(不含稅)-A÷(1+進項稅率)-[銷售額(不含稅)×銷項稅率-A÷(1+進項稅率)×進項稅率]×(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貨物扣除流轉稅后的銷售利潤=銷售額(不含稅)-B÷(1+征收率)-[銷售額(不含稅)×銷項稅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2)為了使從一般納稅人處購買貨物扣除流轉稅后的銷售利潤不低于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貨物扣除流轉稅后的銷售利潤,下列不等式成立:
銷售額(不含稅)-A÷(1+進項稅率)-[銷售額(不含稅)×銷項稅率-A÷(1+進項稅率)×進項稅率]×(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銷售額(不含稅)-B÷(1+征收率)-[銷售額(不含稅)×銷項稅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消除不等式兩邊相同部分得到以下不等式:
A÷(1+進項稅率)-A÷(1+進項稅率)×進項稅率×(城建稅率+教育費附加率)≤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稅率+教育費附加率)
通過以上公式即可計算存在不同身份、不同抵扣稅率的勞務分包商時,企業如何進行選擇。
城建稅為7%、教育費附加為3%的情況下,可以下表作為參考,來選擇分包方、勞務隊伍。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