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計稅原理及目前建筑業營業稅的征收管理,若建筑業“營改增”后,以驗工計價時點作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則超驗會對企業當期的稅負和資金流產生影響。
如果施工過程中發生業主提前驗工計價的情況,沒有收到業主付款的超驗,將導致納稅義務時間提前,需提前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資金壓力。
與此同時,如果存在建筑業不能按時與對下施工隊(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等)驗工計價,即:施工隊欠驗情況,則建筑企業不能及時從施工隊取得發票,無法及時抵扣進項稅額,也會導致“營改增”后超驗的部分無進項,只有銷項,導致資金流出。
故為了配比當期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建議:
(1)應考慮對上對下的驗工計價時間差,努力做到對上對下驗工加價匹配,合理降低當期增值稅稅負。
(2)“營改增”后,企業應積極與業主協調,避免超驗情況的發生;如果業主堅持進行超驗,企業應與業主協商,盡量提前支付與超驗部分稅額相匹配的資金。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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