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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

發布日期:2015-08-14來源:網絡來源編輯:靳明偉

[摘要]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指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工作規范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擬采用PPP模式實施的項目,與《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銜接。

   第三條【物有所值評價定義】 本指引所稱物有所值評價是判斷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傳統采購模式實施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項目的一種評估方法。物有所值評價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

   政府傳統[投資和]采購模式是指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直接負責項目設計、投融資、建設和運營維護等工作(含委托他人執行其中部分工作),并承擔項目主要風險,一般不奉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的采購模式。

   第四條 【管理機構】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工作,積極利用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力量。

   第五條 【基本原則】物有所值評價應遵循真實、公允、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物有所值定性分析

   第六條【定性分析的含義】定性分析重點關注項目采用PPP模式與采用政府傳統[投資和]采購模式相比能否增加公共供給、優化風險分配、提高效率、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有效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等。具體定性分析方法見附件一。

   第七條【定性分析的組織實施】定性分析在項目識別階段開展,由項目本級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小組實施。

   第八條【專家小組構成】專家小組由不少于7名專家組成,至少包括工程技術、金融、項目管理、財政和法律專家各一名。

   第九條【定性分析結論】通過定性分析的項目,可列入當地PPP項目目錄,進行物有所值定量分析;未通過定性分析的,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三章 物有所值定量分析

   第十條【定量分析的含義】定量分析是在假定采用PPP模式與政府傳統[投資和]采購模式的產出績效相同的前提下,通過對PPP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政府支出成本的凈現值(PPP值)與公共部門比較值(PSC值)進行比較,判斷PPP模式能否降低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具體定量分析方法見附件二。

   第十一條【定量分析開展的節點】定量分析可在項目識別、準備、采購、執行和移交等階段分別開展。

   第十二條【項目識別階段的定量分析】在項目識別階段,定量分析主要包括:(一)根據項目產出說明,設定參照項目并計算PSC值;(二)根據初步實施方案,計算影子報價PPP值(簡稱PPPs值);(三)比較PSC值與PPPs值。PPPs值小于PSC值的,項目轉入準備階段;否則不宜采用PPP模式,應從當地PPP項目目錄中剔除。

   第十三條【項目準備階段的定量分析】在項目準備階段,項目實施方案與初步實施方案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對PSC值和PPPs值進行相應調整。調整后的PPPs值小于PSC值的,項目轉入采購階段;否則不宜采用PPP模式,應從當地PPP項目目錄中剔除。

   第十四條【項目采購階段的定量分析】在項目采購階段,根據社會資本提交的采購響應文件等測算實際報價PPP值(簡稱PPPa值)。

   項目實施機構將PSC值作為采購評判依據的,應在采購文件中公布初始PSC值等關鍵參數,并明確全部采購響應文件所對應的PPPa值均蓋于PSC值的,將終止采購或重新采購。

   中選社會資本確定后,可根據最終簽訂的項目合同測算PPPa值。

   第十五條【項目執行和移交階段的定量分析】在項目執行期內和移交后可對項目進行物有所值跟蹤定量分析,并將分析結果納入項目績效評價體系。

   第十六條【定量分析的組織實施】項目本級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開展定量分析。

   在項目識別和準備階段開展物有所值定量分析,是申請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四章 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報告環節】物有所值評價工作完成后,項目本級財政部門應組織編制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并報省級財政部門[或財政部]備案。

   省級財政部門應每半年將本地區的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報告信息上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報告內容】評價報告主要包括:

   (一)項目基礎信息。主要包括項目概況、產出說明、項目運作方式和風險分配框架等。

   (二)定性分析結果。主要包括評價指標及權重、專家意見、評分結果等。

   (三)定量分析結果。主要包括參照項目及其合理性說明,PSC值和PPPs值計算及調整的依據和結果,PPPa值計算的依據和結果等。

   (四)評價結論。根據分析結果,明確項目是否通過物有所值評價。

   (五)附件。通常包括項目初步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新建和改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存量公共資產的歷史資料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機構和專家的遴選與監管】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物有所值評價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的遴選工作,并將有關信息上報財政部備案。

   省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的監管,建立信用記錄,定期公布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的推薦名單。

   第二十條【信息披露】除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信息外,財政部門應將物有所值評價報告的關鍵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信息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物有所值評價數據庫的建設維護,做好定性和定量分析數據的采集、統計、分析和上報等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生效時間】本指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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