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飛(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2014 年9月23日,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提出,財政部將在全國范圍內選擇一批示范性項目,一方面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總結、提煉、完善制度體系以盡快完善PPP的頂層制度設計,另一方面通過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實施范例以規范地推廣PPP項目的實施。據財政部PPP中心相關人員介紹,為切實發揮PPP示范性項目在PPP項目推廣初期的作用,財政部計劃將連續五年每年分別推出一批示范性項目。
2014 年11月30日,財政部《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中推出了第一批30個PPP示范項目;2015年6月25日,財政部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財金[2015]57號),一方面要求加快且規范推進首批示范項目實施,另一方面要求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在2015年7月15日上報第二批備選PPP示范項目。
根據財政部上述推進PPP示范性項目的一系列法規和要求,不難看出,不論是從完善頂層制度設計出發,還是從規范推廣PPP項目實施出發,財政部對PPP示范性項目的征集和推廣非常重視,項目示范被看作財政部門規范推廣PPP模式的重要抓手,為鼓勵PPP示范性項目規范操作,財政部也擬出臺一系列的獎勵和支持性政策。當前正處在在第二批示范性項目申報前夕,各地申報示范性項目的熱情非常高漲,有意向申報示范性項目的單位正在積極準備相關申報材料,筆者對財政部關于規范PPP示范性項目的申報及實施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并做出簡要評述,供讀者參考:
相關規定 |
簡評 |
|
申報主體 |
省級財政部門篩選PPP備選示范項目,上報財政部。 |
|
申報范圍 |
1. 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與42號文一致); 2. 優先支持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轉型為PPP項目。 |
76 號文中提出:示范性項目應屬于以“使用者付費”為基礎,具有價格調整機制相對靈活、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投資規模相對較大、需求長期穩定的特點的項目。而在57號文中不再強調示范性項目屬于 “使用者付費”、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要求,以“政府付費”為基礎的非經營性項目不僅可以作為示范性項目,且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非經營性項目可能是下一步推廣 PPP模式的重點領域。 另外,根據財政部PPP中心相關人員介紹,下一步推進PPP模式的重點領域為醫療、養老、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 |
申報項目要求條件 |
1. 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新建項目應已按規定程序做好立項、可行性論證等項目前期工作; 2. 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于10年; 3. 存量項目債務應納入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或2013年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范圍; 4. 對合同變更成本高、融資結構調整成本高,原債權人不同意轉換,不能化解債務風險、降低債務成本和實現“物有所值“的項目,不予受理; 5. 對采用BT方式的項目,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等方式進行 變相融資的項目,不予受理。 |
57 號文對PPP示范性項目的要求條件采用了正向列舉和反向排除的雙重方式,一方面正向明確了在PPP實操領域一直存在爭議的項目前期工作的深度及合作期限等問題,另一方面用反向排除的方式表明了對實操中盲目改造存量項目及為融資目的變相包裝PPP項目做法反對且不予受理的態度。 |
申報文件及期限 |
上報項目初步實施方案及基本情況表等。項目實施方案需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初步實施安排、財務測算等內容。 第二批示范性項目在2015年7月15日報送財政部。 |
初步實施方案應按照57號文附件的格式編寫,可參考113號文中關于實施方案的編寫內容。但需要注意的是,初步實施方案決定了下一步項目實施的整體思路和導向,對整個PPP項目的實施有指引作用,一方面需覆蓋所要求的重點要素,但另一方面,由于申報項目還處于項目識別階段,收集到的項目信息有限,也未經過認真的市場調查,方案規劃并不成熟,因此,初步實施方案也不宜過深過細,以免存在偏差影響項目進入實施階段的操作。如情況允許,盡量委托有項目實施經驗,具備整體判斷和策劃能力的中介機構編寫。 |
實施要求 |
1. 嚴格執行國務院和財政部等部門出臺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學編制實施方案,合理選擇運作方式,認真做好評估論證,擇優選擇社會資本,加強項目實施監管; 2. 項目采購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等規定,充分引入競爭機制,保證項目實施質量; 3. 對于示范項目的實施方案、合作伙伴選擇、物有所值評估、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要將有關情況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4. 嚴禁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將項目包裝成PPP項目。 |
由于PPP法規文件出臺時間都不長、效力層級也較低,實操中存在實施主體按照以往BT或特許經營的相關規定操作項目,而忽視國務院、財政部一系列PPP法規文件要求的情況,或對PPP法規文件學習理解不夠,操作走樣的各種亂象, 57號文首先強調了示范性項目應嚴格執行之前發布的一系列PPP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強調了PPP法規文件的嚴肅性; 明確了PPP項目的采購應適用政府采購法體系的要求。尤其是強調運用競爭程序選擇社會資本,與實際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與某一投資人直接談判,缺乏競爭機制給實現物有所值帶來的重大缺憾。同時,也通過反向排除的方式明令禁止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包裝假PPP項目的。 |
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
1. 通過政府采購平臺選擇一批能力較強的專業中介機構,為示范項目實施提供技術支持; 2. 財政部將建立PPP綜合信息平臺,加快推進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 3. 抓緊出臺PPP項目財政管理辦法、物有所值操作指引等配套實施細則; 4. 財政部相關司局及PPP中心將進行跟蹤指導。 |
通過建立中介機構庫、專家庫、項目庫,加緊出臺配套政策,以及財政部各司局的跟蹤指導三個層面的指導和支持措施保證PPP示范性項目的規范、順利推進。 PPP綜合信息平臺是一個新提法,顯示財政系統正在抓緊進行有關PPP的規范化信息統計系統建設。這也能解釋為什么4月份即開始征集的咨詢機構庫遴選結果遲遲未公布,可能需要等綜合信息系統完成搭建后統一上線。 |
扶持政策 |
76號文: 1. 財政部將積極研究利用現有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渠道,對示范項目提供資本投入支持; 2. 積極引入信譽好、有實力的運營商參與示范項目建設和運營; 3.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示范項目提供融資、保險等金融服務; 4.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自身財力狀況,因地制宜地給予示范項目前期費用補貼、資本補助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 57號文 1. 用好用足現行各項扶持政策; 2. 中央財政加快推動設立PPP基金,研究出臺“以獎代補”措施,符合條件的示范項目將優先獲得支持。 |
目前來看,一些地方政府通過建立PPP基金的形式,給予示范性項目資本金支持、獎勵或補貼,財政部也提出了資本金支持、融資支持、設立PPP基金以及“以獎代補”等措施,但都還停留在政策層面,真實落地還需加快與金融、保險機構等相關單位的協調,及加快推動PPP基金的設立。 據業內專家透露,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正在與財政部緊密合作,從資金和技術兩個層面為PPP開發基金和PPP融資支持基金的創設提供支持。 |
“能出能進”的動態調整機制 |
1. 對已列入示范項目名單的項目,如項目交易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不能采用PPP模式,或一年后仍未能進入采購階段的,將被調出示范項目名單。 2. 財政部將組織專家重點審查示范項目是否符合PPP模式的必備特征。符合PPP模式特征的,將作為實施范例進行推廣。不符合PPP模式特征的,財政部將督促實施單位進行整改,或不再作為示范項目推廣。 |
“能出能進”的動態調整機制是對示范性項目規范性操作的核心激勵機制。在實操中,部分示范項目的確存在推進緩慢及操作變形導致不再符合PPP模式特征等不規范情況,如不能將這些項目清理出示范性項目的范圍,不僅起不到好的示范性的效果,甚至會造成對不規范作法的模仿。因此,必須通過對PPP示范性項目的定期督導,按照PPP模式特征嚴格核查項目實施情況,通過執行“能出能進”的動態調整機制,才可能保證PPP示范性項目的嚴肅性和示范性。 |
地方政府申報示范性項目的積極性一方面來源于政績考慮,另一方面希望獲得相關的財政獎勵和支持,因此,部分地方政府有時會寄希望于通過對項目不規范的包裝而進入示范性名單或在進入名單后再根據項目需要進行變形操作,正如上文所說,這種作法不僅將使示范性項目起不到好的示范性的效果,甚至會造成對不規范作法的模仿,嚴重損害示范性項目的嚴肅性,為杜絕這種情況的發生,據悉,財政部在2015年6月底至7月上旬對第一批PPP示范項目的概況、實施情況、政府履約安排、監督措施、項目實施時間表、項目實施主要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政策建議進行實地督導,并將在7月上旬對結果進行匯總并召開項目督導會,不符合要求示范項目將無法獲得財政補貼,也不會被即將成立的PPP基金視為潛在的合作對象。
雖然有些業內人士擔憂“考慮地方政府有太多應對核查的辦法,這種走馬觀花式的督查究竟有多大作用有待觀察”,但無論如何,筆者認為,有督查總勝于督查,“能進能出”總勝于“只進不出”,希望如財政部所希望的,示范性項目能真正起到推廣PPP模式的重要抓手的作用,為當前激情四射又茫然失措的PPP市場切切實實的提供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實施范例。
工程建設網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管理案例 | 會議活動 |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 | 我要投稿
版權所有:北京華信捷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6號漢威國際廣場二區9號樓5M層西區郵編:100070電話:010-68520349傳真:010-68570772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072號 京ICP備09092133號-1 Copyright ?2000-2015 工程建設網 保留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