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的產業地位亟待明確
建筑業究竟應該屬于哪個產業
在國家統計局2003年5月14日頒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 B/T4754—2002)中明確規定:第一產業指農、林、牧、漁業(門類屬A類,下同);第二產業指采礦業(B類)、制造業(C類)、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D類)、建筑業(E類);第三產業則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F類)、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G類),批發和零售業(H類)、宿舍和餐飲業(I類)、金融業(J類)、房地產業(K類)等等15個類別。根據這個規定,建筑業屬第二產業應該是沒有疑問的,但是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并不知道建筑業屬于第二產業。
一些地區召開經濟工作會議,在會議文件和討論內容中工業、農業、服務業都涉及到了,就是沒有談到建筑業一個字。建筑業就業人員多,對地方經濟的貢獻功不可沒,為農民致富所起的作用舉足輕重,怎么就算不上經濟工作呢?鄧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建筑業的產業地位有過一個重要講話,他認為“從多數資本主義國家看,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三大支柱之一,這不是沒有道理的。”“應該看到,建筑業是可以賺錢的,是可以為國家增加收入、增加積累的一個重要產業部門。要不然,就不能說明為什么資本主義國家把它當作經濟的三大支柱之一。所以在長期規劃中,必須把建筑業放在重要地位。”
就全國而言,根據2010統計資料顯示建筑業從業人員4043萬人,建筑業總產值95206億元,建筑業增加值26451億元,占全國G D P比重達6.6%。江蘇是建筑大省,江蘇建筑業的數字更能說明問題。2010年江蘇建筑業利稅超5億元的達到41個縣(市、區),其中超10億元的縣(市、區)有22個,排前三名的通州、海門、啟東三縣(市)分別達41.6億元、39.6億元和22.5億元,全省農民人均收入28%來自建筑業,所以建筑業應該是名副其實的支柱產業。因此,建筑業的產業地位必須盡快明確。如果將其定位于第二產業,那么就應該能享受第二產業的相關政策,而事實上工業企業能享受的有關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建筑企業是無緣享受的,如果有人說建筑企業中小型企業都應該算到第三產業,那么實際上國家給中小企業的政策,建筑企業依然享受不到,所以由于沒有明確的產業定位,這就對建筑業發展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法律的缺失影響建筑業的發展
《建筑法》需要進行全面修訂。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規定,建筑業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業和其他建筑業四大類,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又分為“房屋工程建筑”“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礦工程建筑”“架線和管道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等六小類。也就是說“房屋建筑工程”只是建筑行業的一部分。但是現行的《建筑法》有若干不合理和落后于時代的條款,已經與市場脫節,必須抓緊進行針對性的修定。
《建筑法》明文規定,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以業內一般都認為現行的《建筑法》充其量只能是一部房屋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建筑法的決定,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建筑法》第4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修改建筑法的決定自2011年7月1日實行。
此次修改主要是為了與社會保險法“對接”,與原先建筑法的修改計劃相去甚遠?,F在國家在交通、水利、民航、鐵路等方面的投資都是主要的、巨大的,但由于投資體制、管理體制的緣故和《建筑法》的缺陷使得若干專業建筑市場的現狀是:數萬億元投資處于自己當業主、自己招投標、自己組織施工、自己派遣工程監理、自己組織質量驗收、自己進行竣工結算的一種封閉式運作狀態。行業壟斷造成項目上發生諸多重大安全事故,同時也使該壟斷行業置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之外。如北京、杭州發生的地鐵施工塌陷事件,發生在江蘇丹陽境內的滬寧城際鐵路工地死亡11人事故,錢塘江三橋塌橋事故等都是如此。而以國務院令形式頒布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則是對建筑活動進行“全覆蓋”,條例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線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顯然與《建筑法》所定義的內容并不一致,但卻要比《建筑法》對建筑業的定義更科學和更全面。
2005年12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標采取經濟評審最低價中標法暫行辦法》,經實踐證明,存在很多問題,不僅傷害施工企業利益,而且嚴重影響工程質量。有人認為工程建設推行最低價中標是國際通行做法,既然中國加入世貿,就應該在招投標工作上與國際接軌。這實際上只是套用了概念,而沒有研究國內外項目招投標在外部環境上的差異,不顧國情生搬硬套,其結果必然制約建筑業的發展。沒有制定和推行建筑市場各方行為主體的信用擔保制度。
據了解,在施工項目中標以后,全國普遍實行施工企業對中標項目的合同履約擔保制度,但是絕大多數地區都沒有要求業主對等地進行工程支付擔保。在前幾年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中,就發現有相當數量的糾紛是由于建設方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而造成的,所以建立建筑市場甲乙雙方實行“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信用擔保制度非常必要。
現行建筑業統計制度不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要求
國家“十二五”規劃給我們展示了一個宏偉藍圖,對各行各業的一個共同要求,就是加快轉型升級的步伐。但是現行的建筑業統計制度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在房屋建筑的產業鏈上有一些配套的專業施工企業,如鋼結構制作與安裝企業、彩鋼板制作與安裝企業、金屬門窗廠、預拌砼廠等,國家建筑業統計報表為這些企業設置了代碼,數據上傳時完成的產值和利潤就自動生成到工業領域中去。于是乎造成建筑企業在進行結構調整時,“轉型”幅度調整得越大,算到建筑企業名下的產值和利潤就將越少。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這些企業從資質管理、隊伍管理、市場管理、人員培訓等方面都是建筑行業的職責,這些企業如果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建筑行業和企業無論如何也是脫不了干系,但是建筑專業企業完成的產值、利潤卻算在工業名下。
此外,現行統計制度“在地統計”的原則,對建筑業根本不適用。建筑行業流動性大,施工項目責任人和機構多數是以項目部形式出現,有時充其量也僅僅是以某公司xx分公司形式出現的,但無論是項目部或XX分公司都不是法人單位,沒法執行建筑行業統計報表制度,再加上項目多數只是成本中心,利潤中心仍在后方總部,報不出報表制度規定的財務數據,這還僅是從技術層面考慮的,如果從各建筑大省推進的“走出去”戰略,則“在地”原則就更不可取了,客觀上就會由于制度的設置造成某地區組織外出施工越多,而統計出該地區建筑業自行完成有關指標越少的尷尬局面。
江蘇的做法是:在省建設廳、省統計局、省建管局三家聯合發布的《江蘇建筑業發展報告》上,開頭加上一段說明“本報告所使用統計數據是根據省統計局和省建管局共同制定的報表制度采集匯總而來,包括省建管局管理范圍內的所有取得建筑業資質的建筑企業(含商品砼、鋼結構、門窗等工業企業)數據,不包括省外進入江蘇施工的建筑企業數據。”這樣,統計系統按照國家統計制度不受影響,而江蘇建筑業也能較完整、較真實地反映出相關經濟數據。
造價管理滯后嚴重影響建筑企業經營效益
造價管理是控制投資的重要手段,在計劃經濟年代以及現時對國家基本建設重大投資的控制起著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造價管理工作總是滯后的特點,已經嚴重影響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
首先,材料價格調整滯后,材料市場千變萬化,材料定額價格的調整根本趕不上市場變化。南京某重點項目二期工程,主體是全鋼結構,簽訂合同時鋼材3000多元/噸,而施工過程中漲到5000多元/噸,施工企業做不下去了要把工程停下來,但是由于是重點工程,竣工時間后門是關死的,政府不讓停,現在協調的麻煩很大。
其次,定額人工工資單價調整滯后,全國大多數地區每定額工綜合人工單價在40~50多元,但支付給工人的實際工資每人每天已要100多元,甚至200多元,這當中的差價不客氣地說是一種“政策性虧損”,用計劃經濟的手段(定額)管著支付標準,用市場經濟運作方式隨行就市向農民工支付工資,使企業難以承受。
再次,行業之間定額編制水平的差距,造成了行業之間競爭不公平。俗話說“金橋、銀路、鉆石洞”,就是指干路橋、隧道要比干房建的效益好得多。除了專業設備的使用、專業施工特點等不可比因素,定額水平的差異也是原因之一。有個扎鋼筋的專業戶,在房建和路橋不同工地干過活以后,現在只在路橋項目上接活,房建的工地項目經理找他去干活,他說價錢差太多了,寧可在家歇歇等機會,也不愿到房建工地去干。據測算,同樣的道路工程,套市政定額和套公路交通定額大約相差30%,鐵路、民航、石化、核工業、交通、水利、電力等等都自成體系,也就自然形成了建筑行業內的“壟斷企業”。所以造價管理的進一步深化改革也勢在必行。
稅收的政策必須符合建筑行業的實際
現行的稅收政策對建筑行業是不合理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文件,把建筑業與房地產業放在一起考量,認為應稅所得率(即產值利潤率)有8%~20%,而實際情況即使把建筑業產值利潤率定為8%也顯然過高了,近些年最好年份2010年全國建筑業的產值利潤只有3.6%(“九五”期末是1.5%,“十五”期末是2.6%),而這個產利率中還包含了施工企業從事多種經營所創利潤在內的產值利潤率,如果純粹房建施工部分,根據全國多個行業協會調查的情況,包括北京和中字頭的大企業,其產利率都不足1%,按照國家規定8%產利率負征25%所得稅,企業就必須交納合同額2%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加上從企業工程開票額的1%進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則即使按照3.6%的全國平均產利率也所剩無幾了。
更何況,目前普遍采用的預先征繳的做法,不盡合理。所得稅顧名思義有“所得”才納稅,有些工程項目承接后,由于建筑材料價格上漲、中標價格過低或項目管理不善等原因,最終沒有利潤甚至虧損,這在建筑行業是司空見慣的事,但稅務部門的稅是按照一定的預征率預先征繳的,造成沒有“所得”也交納所得稅,實際上把所得稅由利潤稅的屬性轉變成為從價稅。加上稅收方法的剛性,無疑造成對整個建筑行業的傷害。此外,目前對建筑企業實行核定征收,與稅法精神不符,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6年就下達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所以現行的對施工企業大面積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做法是不恰當的。
在目前全國建筑業普遍采取總包、分包施工方式的情況下,大多數地區對總包分包重復征稅的現象也需要改進。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凡領取工商執照的就要按章納稅,在總包單位按施工合同100%已繳納營業稅的情況下,再對同一個項目征收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企業營業稅,顯然就屬重復征稅,北京采用總分包企業使用不同發票的做法避免了重復征稅,總包企業使用的發票按合同額全額納稅,專業分包及勞務分包企業發票不納稅,說明只要從實際出發,辦法總是有的?,F在有些地區正是由于讓勞務企業也要交納營業稅,部分勞務企業寧可退回到包工頭身份,包工頭不是法人無需納稅,但是從建筑市場管理的角度無疑是倒退了。
在建筑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中同樣碰到稅收問題的困擾:鋼結構制作與安裝、金屬門窗的制作與安裝、彩鋼板的制作與活動板房的安裝等,都涉及到工廠里制造、工地上安裝這兩個環節,工廠環節要繳納增值稅,工地環節屬施工要繳納營業稅,這其中材料部分的價值重復納稅了。
此外,現在各地爭稅源的現象嚴重,過去通行的做法是在項目所在地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在地交納所得稅,多少年相安無事,現在有些項目所在地的稅務部門,不由分說征1%的企業所得稅,而企業回到后方稅務部門又不認可,稅務部門的工作不協調,造成企業多處繳納所得稅。凡此種種,結果是進一步加重企業負擔。
建筑工程監理如何定位
在一次調研活動中,一位監理企業的老總說了一句比較尖銳的話:“監理現在成了擺設”,這句話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監理的現狀,但同時也暴露出建筑監理的定位不準確造成監理工作很無奈。一方面承擔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大責任,另一方面由于是業主招標聘用,監理費用由業主方支付,所以一切都得聽命于業主。這樣監理就成了無法獨立的“第三方”,要改變這一狀況,首先要改變一個觀點,即監理一切要對委托人負責。由于這個錯誤的觀點,“捧人家飯碗就要受人家管”,拿業主監理費所以必須言聽計從地為業主做事,這是把監理企業混同于一般中介機構了。監理是應該對委托人負責,但前提是當質量安全符合規定要求,與委托人目標也一致的情況下對委托人負責,否則應該是無條件地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負責,對社會、對子孫后代負責。為了保證監理企業無后顧之憂地做好監理工作,有的地區采取了要求業主按標準把相關監理費用打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定賬戶,項目完成后經質監驗收,主管部門督促業主把監理費用支付給監理企業的做法,深受監理企業歡迎。
汪士和:歷任江蘇省建筑工程局建管處處長、副局長?,F任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會長,中國建筑學會建筑經濟分會常務理事。長期從事建筑業行業管理、市場管理、企業管理,在建筑領域有頗豐的研究成果。中國建筑業改革開放30年 “先鋒人物”,《建筑時報》年度人物,《中華建設》功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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