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應該有自己的行業振興規劃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十五”期間,建筑業累計完成固定資產投資29.5萬億元,完成建筑業增加值3.87萬億元,約占國內生產總值GDP比重的6%~7%,在國民經濟20個重點行業中,建筑業排名第六位,領先于房地產業、金融業等其他十幾個行業。
建筑業從業人員多,是接納農民就業的重點行業。據統計,建筑行業共有各類施工企業11萬余家,設計企業1.3萬家,監理企業6000多家,招標代理機構5000多家。建筑行業不僅是勞動密集性產業,而且絕大部分是中小企業和非公企業,所以無疑是接納農民就業的重點行業。2007年底全國有資質等級建筑企業從業人員達3133.7萬人,加上自行外出在建筑行業務工的農民工,合計在4500萬人左右。在進城務工農民中,占總數1/4以上從事著建筑施工。
建筑行業關聯度高。通過建筑業的發展,可進一步拉動水泥、鋼鐵、機械、電器、家具、化工、塑料、玻璃、五金、構件加工等四十多個相關產業的增長。
建筑業市場化程度高。建筑業最早進入市場,完全靠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只有少數國企靠國有資本投入,多數集體企業初始基本沒有投入,主要靠一把瓦刀兩只手創下家業,且現多已改制為民營經濟。
綜上述,在建國六十年后的今天,在復雜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下,建筑業作為一個大行業和支柱產業,應該有自己的振興規劃,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應該制定新的歷史時期的產業政策,以增強建筑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其平穩健康發展。
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缺失下的建筑業現狀
近30年來,其他諸多產業都有了自己的產業振興規劃和產業政策,唯獨建筑業仍像銅匠的擔子,“挑到哪兒響(想)到哪兒”,缺失產業發展規劃和強有力的政策扶持,其行業現狀不容樂觀。
產業缺失政策引導,導致了建筑產業的素質不高。改革開放之后,我國建筑業列入了第二產業的范疇,但與工業諸多門類相比較,建筑業基本上無較全面的產業、扶持政策,工業上的貼息貸款,建筑企業基本無權享受;建筑業企業購置大型機械設備,同樣不能像工業企業那樣享受退稅政策和其他優惠的扶持政策;建筑施工企業由于走進了過度競爭的怪圈,近十余年來,其產業的產利率一直在2~3%左右徘徊,但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們一直把建筑業與房地產業相齊并論,采取統一稅收標準。一些涉外企業在國外找到了工程,按國際慣例必須提供擔保保函,但由于行業缺失相關政策,出具保函需100%的資金打進銀行,等于干一個工程要籌集二個工程的錢,因此失去了多少進軍海外的機會。
產業管理部門出臺的某些政策措施,對產業發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效應。一是優質優價是世界通行的商業法則,但我國的建筑產品卻始終難施行,相反對最低價中標倒是不遺余力地去推行,什么是合理低價,讓人難以把握,最終都是實際最低價,不僅多數企業對這一舉措怨聲載道,而且客觀上難以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優質產品;二是特級資質企業重新洗牌,重新按新標準進行資質就位,有些條件脫離行業實際情況,特別是科技進步要求方面,不是讓人“跳一跳能夠得到”的標準,有些內容作為企業就位的剛性標準條件,確實難以做到;三是大力發展建筑勞務企業是個方向,但基層積極性并不十分熱情,究其實質,作為一個企業,納稅是其本分,然而建筑勞務企業的工作量在為總承包企業完成的工作量中已經納過稅,而勞務企業的工作量、個人收入又要重新再納稅,顯然不盡合理;四是《建筑法》已經實施了十余年,早就傳說要重新修訂了,但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遲遲修改不了,這部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備,對建筑業發展無疑是有巨大影響的。
產業規模的擴張,掩蓋了若干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進入新世紀以來,建筑業高速發展,表現在建筑業總產值呈翻番增長,似乎這個行業發展勢頭非常好,其實不然。
先從行業層面看,一些積弊不容忽視:
建筑市場秩序還相當混亂。近些年來,建筑市場經過反復的整頓規范,市場秩序有了一定好轉,但若干痼疾并未根除:
工程交易中的公平失衡。由于法制的不完備,一部建筑法只管施工企業,缺失對業主的行為規范。業主恣意壓價、要求投標方大量墊資、簽訂“陰陽合同”等現象大量存在。而作為投標方的施工企業在競爭和生存的雙重壓力下,往往委屈求全。
交工過程中的惡意拖欠。不良業主往往利用施工企業的弱勢地位,不辦交驗竣工手續即使用建筑產品,或橫挑鼻子豎挑眼找工程和合同瑕疵不結算;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又通過反復審計等,千方百計克扣、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
不少市場招標不規范。業主對一些稍有規模的工程往往過細地實施分段、分類招標;有的甚至惡意肢解工程發包,這種人為肢解助長了腐敗行為的滋生。
建筑施工企業自身也存在著不少違規行為。低資質企業掛靠高資質企業承攬工程的現象比比皆是,總包企業樂意接受低資質企業掛靠,為的是賺點管理費和分攤經營風險;小包頭一般無資質,更起勁找掛靠,一則避免了經營費用,二則逃避正當的稅收,三則工程有點毛病和問題,有大個子撐著;工程圍標、串標現象時有發生,今天某企業主投標,拉上幾個入圍企業,共同投標,標書由主投標單位統一做,工程中標后,參與投標的單位由主投標單位發給十數萬不等的辛苦費,以此類推,形成了一個串標、圍標的利益共同體。
建筑市場保證金泛濫成災。作者通過調研發現,一般企業繳納的保證金總額都占到工程合同總額的10%以上。在各類保證金中,民工工資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等3類,為有據可收的;企業注冊保證金、工程質量保修金、安全生產保證金、工期保證金、優質工程保證金等多類則為地方新規。保證金現象的推行,不僅枯竭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而且加重了企業舉債負擔,進一步攤薄了企業的利潤水平。
建筑企業負擔過重,資本難積累。一是稅收增長持續高于建筑業增加值的增長。以江蘇建筑業為例,從2000年到2004年5年間,產業增加值年均增幅17%,稅收年均增幅為28.6%,這種持續多年保持過高稅收增長不利于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二是企業所得稅征稅率脫離實際。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把建筑企業與房地產企業歸為一類,應稅所得率核定在企業產值利潤率8~20%的基礎上,但即使以8%的低限計算,其所得稅折算為企業的產值納稅率即為2%(8%×25%),而近10余年來我國建筑企業的平均產值利潤率不超過3%。
再從企業層面看,一些矛盾令人堪憂:
在全國范圍內,仍有部分國有企業改制成本難籌措、人員難安排,至今仍未改制,這部分企業進入市場經濟體制后,已經愈來愈顯得困難重重,市場競爭搞不贏民營企業,企業收入降低,人心不穩,職工長期吃大鍋飯,人浮于事,隊伍難帶;企業為了生存,大量接受低資質企業掛靠,賺點管理費以供養企業離退休職工和現職職工,由于疏于管理,往往官司不斷、債務纏身。
一些民營企業小富即安,小勝即滿,企業經營管理陳舊落后,家族式管理、作坊式運作的做法仍在延續,已經嚴重制約了企業的發展。
不少建筑企業科學發展的要求不強烈,科學發展觀的意識較淡薄,產業結構調整的口號喊了10余年,但仍然死抱著房建專業不放;如何向高端產業門類滲透,如何從土建單一經營中淡出,積極實施多元化經營,變墊資為投資,變打工者為老板,轉型發展、科學發展既無思路,也無舉措,這樣吊在房建一棵樹上,只能是慢性自殺。
建筑業振興規劃應包含的內容
健全和完善現行的建筑業法律法規體系
現行的《建筑法》有若干不合理和落后于時代的條款,已經與市場脫節,必須抓緊修定。如《建筑法》所規范的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以業內都認為這充其量只能是一部房屋建筑法?,F在國家在交通、水利、民航、鐵路等方面的投資是主要的、巨大的,但是由于投資體制的緣故和建筑法的缺陷,使得若干專業建筑市場的現狀是:數萬億投資處于自己當業主、自己招投標、自己組織施工、自己管理質量的一種封閉運作狀態,甚至項目上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也在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之外。而以國務院令形式頒布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卻對建筑活動進行了“全覆蓋”,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顯然與《建筑法》不一致,這么大的行業,這么龐大的投資,業主行為如何規范,沒有一部符合時代特點和真正規范各方行為的法律,實在是件憾事。
2005年12月1日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標爭取經評審最低價中標法暫行辦法》執行幾年來,業內反響很大,問題不少,也應該順應形勢加以修定。
鼓勵企業多為社會提供優質產品,應該研究制定建筑工程產品優質優價的政策。建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擔保制度,特別是業主支付擔保和施工企業履約擔保的制度。從源頭杜絕“雙拖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資)。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審計、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的行為。
加強建筑業行業管理
把行業發展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在人員編制和經費上給予保證,職能上加以明確。要克服臨時工作負擔過重,無力承擔正常建筑業行業管理的現象。
加大科技創新和新技術應用力度
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對建筑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和研發的項目,應給予稅費優惠支持,對建筑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應在企業利潤中稅前扣除。
企業引進大型專用先進設備,應可享受與工業企業相同的貸款貼息及所得稅前沖減或部分沖減當年企業利潤等優惠政策。
建筑節能市場前景廣闊,應積極爭取并給予太陽能光伏建筑應用項目和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以專項扶持引導資金。
在稅費征收方面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合理確定建筑施工企業所得稅計征率和預征率。不重復征稅??偝邪髽I將工程進行分包的,按全部工程承包額扣除分包工程承包款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合并現有名目繁多的保證金,實行綜合保證金制度,并且綜合保證金額約占工程合同額的5%以下為宜。
引導和扶持建筑企業開拓國際建筑市場
出具保函是進入國際市場一道不可逾越的坎,要支持企業申報爭取國家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引導企業申請和用好國家和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資金。積極爭取和用好對外工程項目貼息貨款扶持政策。
把社會保障費用統一納入工程成本
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五大保險是建筑職工包括建筑農民工應享受的權益,但有關費用不應由企業承擔,在建設工程定額中單獨列出社會保障費用,取代過去多年以來建筑行業實行的行業勞保統籌等,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并且為保證切實用在職工身上,必須由專門機構集中管理社會保障費用。有關部門應盡快協調建立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可隨工人流動而流轉的全國性統一機制。
給予人才培訓必要的資金支持
創新人才培育機制,對高級人才培養加大資助力度。對職工教育、崗前培訓應一視同仁的享受國家“陽光工程”培訓資金的資助,對農民工實行免費培訓。
加強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明確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對責任主體的處罰要從處罰企業轉變為處罰項目責任人,改變一個項目出事故,整個企業受株連的不合理狀況。
建筑企業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應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建筑企業施工安全生產項目經費應以統一標準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單獨列出,并作為不可競爭費用,以保證工程項目部有合理的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建設單位須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的必需經費列入工程造價。
調整資質準入管理的思路
針對國家的投資方向,對有條件的優勢企業給予資質方面的扶持,打破企業資質增項“一拖五”的界限,讓企業充分發揮其總承包和專業施工能力。在目前企業渡難關的時期,建議有關部門能暫緩推遲按新資質標準進行資質重新就位的工作。
推動建筑業轉型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
要積極推動建筑業由數量型向質量型、勞動密集型向科技型、速度型向效益型、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走上又好又快的發展軌道。
汪士和:歷任江蘇省建筑工程局建管處處長、副局長?,F任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會長,中國建筑學會建筑經濟分會常務理事。長期從事建筑業行業管理、市場管理、企業管理,在建筑領域有頗豐的研究成果。中國建筑業改革開放30年 “先鋒人物”,《建筑時報》年度人物,《中華建設》功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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