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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官方發文明確土地使用權續期

發布日期:2016-04-20來源:網絡來源編輯:靳明偉

[摘要]

   今日晚間,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通過其官方微博發文對深圳土地使用權續期有關規定進行詳細說明。

   深圳市目前有關土地使用權續期的規定: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局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補交地價。

   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據市人大決定,發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的公告》。公告規定:凡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該公告之日(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規定,自出讓合同規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順延即可,不須另簽合同或換發《房地產證》,其中需變更產權的,在辦理變更產權手續時確認、順延。

   以下為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于土地使用權續期有關規定的說明》全文:

   一、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的歷史沿革

   我市出臺的有關土地使用權續期的規定與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的先試先行者,于1982年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首次規定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并且規定了相應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這與國家規定的行政劃撥“無償無限期”不同,這也是我市目前已經到期土地需要續期的主要原因。

   1988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出臺實施,條例明確特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和有償轉讓,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采取協議、招標和公開拍賣三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不得超過50年。

   1994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修改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一條作如下修改:“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深圳市目前有關土地使用權續期的規定

   (一)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局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補交地價。

   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據市人大決定,發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的公告》。公告規定:凡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該公告之日(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規定,自出讓合同規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順延即可,不須另簽合同或換發《房地產證》,其中需變更產權的,在辦理變更產權手續時確認、順延。

   (二)深府【2004】73號文件解決的對象特指在深圳特定歷史階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劃撥用地問題。

   隨著深圳市最早一批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經營性用地(20年)的陸續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現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問題。為妥善解決該問題,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深府【2004】73號)發布施行。

   該規定所針對的對象是在我市房地產權利證書登記的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產,及原行政劃撥用地補交地價后轉為出讓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調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屆滿的房地產。

   《若干規定》明確上述用地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種延長方式就是補交地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在國家規定的最長土地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圍內約定年期內,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

   三、1995年9月18日后出讓的用地到期問題

  

  1995年9月18日后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是否需要交納地價等問題,我市正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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