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今日就《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擬將外國企業在我國從事石油開采、房地產、開設銀行分行的登記注冊權限下放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國企業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應辦理登記注冊:陸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裝飾或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工程承包;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國家允許從事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外國企業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時應提交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證件,并于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
據介紹,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外國企業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時“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2013年5月15日公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明確將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由工商總局下放至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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